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(记者毛晓梅、王文帅)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 的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》,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 于28日正式出台。《办法》规定,自今 年7月1日起,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。
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 下浮幅度扩大上浮幅度缩小
与草案相比,《办法》有三大突出变化:
——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。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 的浮动因素(A1-A6)。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,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 年度已赔付 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;
——扩大了下浮比例。上两 个 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 的,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 的15%调整到20%,上三 个及三 个以上 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的,下浮比例由草案 的20%调整到30%。但上一 个 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 的,下浮比例仍为10%;
——缩小了上浮比例。上一 个 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的,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 的15%调整为10%。但上一 个 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的,上浮比例仍为30%。
此外,与草案相一致 的规定如:上一 个 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 的道路交通事故 的,费率不实行浮动。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的,无论次数多少,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。摩托车 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。
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:交强险最终保险费=交强险基础保险费×(1+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 的浮动比率A)。
据悉,由 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 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,所以,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 的进程,在全国范围内,根据各地实际情况,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 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的“双挂钩”。
须向投保人告知事故记录 和费率浮动明细
目前,全国有上海、北京、浙江、大连等7 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,其他省市 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中。《办法》规定,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 的地区,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。未建立平台 的地区,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、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。
根据《办法》,7月1日起,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,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》,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 年度有责任 的道路交通事故 的记录、对应 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。对已经建立平台 的地区,投保人告知书 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。
多管齐下确保费率挂钩浮动有效贯彻执行
《办法》出台当天,保监会亦紧急下发通知,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业务系统 的修改、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,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。保监会也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执行情况 的监管。
一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 和《办法》计算并收取交强险保费,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、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。
二是要求各保监局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不按照《办法》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、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 和费率等违规行为加大检查 和处罚力度,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甚至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 的处罚。
三是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修订并下发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、理赔实务规程要点》,严格按照统一 的实务操作规程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。
保监会还表示,将继续加快推动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,只有当交强险基础保费、浮动比率及最终保费都是由平台自动计算 和打印时,才能有效防止不规范经营行为。此外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,对 于举报 的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。